广告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广告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依法规范广告行为,保障广告权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节 广告监督管理机构
地方各级的广告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级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节 广告发布者的义务
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发布前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妥善审核。广告发布者应当保证广告内容中所声称的事实真实、信息完整、不误导消费者。
第二章 广告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广告的内容
广告的内容应当确保真实、合法、不虚假、不误导。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张、隐瞒或者具有其他欺骗性的内容。广告不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二节 广告的方式
广告发布者应当根据广告的内容、传播对象的特点、传播方式的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广告方式和工具。广告发布者在选择广告方式和工具时,不得存在侵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节 广告的语言和表达方式
广告应当使用准确、简练、通俗易懂的语言。广告不得使用虚假、夸大、隐瞒等方式表达。广告不得使用侮辱、诽谤、歧视等语言和表达方式。
第三章 广告的监督和处罚
第一节 广告的监督
广告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广告市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广告监督机构有权要求广告发布者提供广告发布的相关材料,并进行检查和鉴定。
第二节 广告的处罚
对违反广告法的广告行为,广告监督机构有权处以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暂停广告经营等行政处罚。
第四节 广告的争议解决
对于广告引发的消费者投诉、商业竞争纠纷等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相关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秉公处理,保护广告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为广告法实施细则的摘要,具体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