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工商联是以全国工商企业和行业商会作为基本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愿结合、平等协商、独立自主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全国工商联是中国工商界和工商人士的自觉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联合一切爱国者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合法权益,担负工商联的基本职能。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一节 领导机构
第三条 全国工商联的领导机构是全国工商联主席团。
第四条 全国工商联主席团是全国工商联最高领导机构,是处理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的机构。
第五条 全国工商联主席团由全国工商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全国工商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由全国工商联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节 业务机构
第六条 全国工商联设立秘书处,负责全国工商联全面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秘书处设立办公厅、部门和办事机构。办公厅负责全国工商联文件、会议和行政事务的处理。
第七条 全国工商联设立各类专业委员会,由全国工商联主席团组织和领导。
第三章 组织会员
第一节 入会与退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全国工商联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1. 填写入会申请,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2. 企业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 遵守全国工商联章程。
第九条 申请加入全国工商联会员,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经秘书处审核,并报请全国工商联会员代表大会备案,为全国工商联会员。
第二节 权益与义务
第十条 在全国工商联内,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1. 接受全国工商联的支持、协助和服务;
2. 参与全国工商联组织的各类活动;
3. 参与全国工商联相关委员会的活动和决策。
第十一条 在全国工商联内,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全国工商联章程,遵守全国工商联的决议;
2. 积极参与全国工商联各项活动,支持全国工商联的工作;
3. 及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全国工商联中小企业促进组织
第一节 组织设置
第十二条 全国工商联中小企业促进组织是全国工商联的计划部门,是全国工商联履行服务中小企业工作的具体机构和平台。
第十三条 全国工商联中小企业促进组织设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由全国工商联主席团产生。
第二节 任务职责
第十四条 全国工商联中小企业促进组织的任务职责:
1. 研究和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2. 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动,促进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
3. 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4. 充分调动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5. 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
为全国工商联的章程内容,全国工商联将始终坚持团结一心、奉献社会的宗旨,为中国工商企业和行业商会的共同发展做出贡献。
(备注:该文章为虚构文章,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