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快到了,你有决定网购吗?你所选购的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你了解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详细规定吗?在“双十一”之前,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准备了一个扫盲贴,帮助大家了解在剁完手后如何自我挽救。
四类商品明确规定不适用
首先,不是所有的网购商品都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以下四类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一是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是鲜活易腐的商品;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网购以上四类商品时,务必请考虑仔细后谨慎下单,切不可盲目以为“反正可以无理由退货,先买了看看再说。”
三类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
此外,由于存在一些电商擅自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解释,《暂行办法》补充了以下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一是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是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是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此三类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必须需明确标注并且经消费者确认。如果没有经过消费者确认,消费者有权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
界定“商品完好”有标准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明确规定了界定商品完好标准,为消费者网购退货提供了更好的依据,比如基于检验拆开包装视为完好,商家以后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退货。
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是: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暂行办法》还进一步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性质,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
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
2、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
3、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无理由退货的程序
具体分为4步:
一是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
二是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三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四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整个流程一目了然,进一步保障了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的便捷性可靠性。
相关赠品、运费及退款处理
《暂行办法》提出,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此外,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退货方式,但不应当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方式。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免费上门取货,也可以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有偿上门取货。
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除征得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的以外,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应当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但有一点需注意,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